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集中曝光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集中曝光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索引号:2023010832441 发文字号:教育培训处 发布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教育培训处
名称:陕西省应急管理厅集中曝光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四个一批”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培训考试质量,现将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批)进行集中曝光。
案例一
2022年5月24日,西安市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对陕西特安远大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培训机构)督导检查时,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部分特种作业工种实操培训教师不能证明在本领域的实践工作经验;2.教学场所消防器材配备不足,仅有1具灭火器。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新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2022年6月21日,西安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机构进行整改复查时,发现其对存在的问题逾期未改正,同时发现该机构还存在培训档案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抽查的2022年第6期高压电工培训班,部分学员理论培训学时记录缺失,部分学员理论培训学时记录与学时证明不符。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新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1年12月2日,安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汉阴县功力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通过考试微信公众号对该公司焊接特种作业人员曾某某所持证件进行核查时,发现系统内无该人员信息。安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向企业传唤该员工进行问询,经调查曾某某承认未参与培训和考试,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为网上购买,执法人员没收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5月31日安康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线索和材料向安康市公安局移交,并送达了《案件移送书》。安康市公安局于2022年6月1日立案侦办。
案例三
2022年6月10日,铜川市王益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智阁节能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月18日